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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来源日期: 2017年05月23日14时31分 信息来源: 科技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本着兑现资金总量控制和兑现流程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根据联合审核机制要求,严格按照每个条款既定的兑现时间,及时兑现资金。5项具体政策牵头部门要确保在7月份、9月份、11月份各组织一次集中兑现,并于11月底对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合理调整安排。市财政局要强化指导督促。
二、发挥基金实效。市国资委会同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按照“一个产业配套一个基金”的要求,积极打造支持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基金丛林,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具体企业或项目,切实发挥基金实效。
三、加强配套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小额奖补政策承接工作,形成错位扶持、协同发力、共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布局。具体承接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严格绩效考评。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绩效评价要求,按时对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作为以后年度政策修订的依据。市财政局对政策体系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五、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
2017年5月8日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和工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撬动和激励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安徽“三个强省”战略及我市创新驱动和“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战略,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大力提升合肥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支持方向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撬动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实体经济等领域倾斜,向创新集聚。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体系;以开放平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与融合等产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以高科技农业、节约环保农业、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为代表的高附加值农业体系。
第四条原则要求
(一)我市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工业化发展、自主创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五大”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与省政策衔接,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联动,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市级投入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各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在履行批准程序后相互调剂使用。
(五)出台《合肥市“1+3+5”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导则》,建立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配合的政策兑现联合审核机制。
(六)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六条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制定联合审核导则和“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督促部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产业政策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及预算安排,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按季度序时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本部门牵头执行政策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
(三)市国资委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有关事项审议,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决策部署,每年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打造“基金丛林”并发挥实效。
(四)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五)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扶持方式
第七条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35%、“借转补”占比控制在30%左右、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35%以内,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注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市属国有平台公司。
(三)根据“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方式,扶持重点产业和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按照风险可控、绩效优先的原则,设计具有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的金融创新类产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五)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主要是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市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市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兴泰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套部分不在此限。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条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方式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五)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四)获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的项目,在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可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天使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合肥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
6.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
7.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
8.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9.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10.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
(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事后奖补。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原则上与省级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补贴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和挖掘机等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工业产品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市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个企业获得的同类奖项、同类产品获得的不同奖项均只奖补一次。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5)支持采购“两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8)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等服务,按照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1)鼓励大企业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
(2)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3)培育壮大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大企业发展。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
1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认定时的评分由高到低优中择优。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委会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建筑业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20.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PPP模式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21.按照《2017年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执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扶持:
(1)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新建、改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预拌混凝土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EPC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事后奖补。
22.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达到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的企业,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
23.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5.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当年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6.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省级优质工程、三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六个及以上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
对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附则
28.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9.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1.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2.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市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三)科技金融产品。
5.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6.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
7.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借转补。
8.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德国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择优给予研发项目支持。对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安排3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11.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12.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独立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法人单位;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评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地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网上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本地开展大数据专业咨询、科技成果评价评估等科技咨询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3.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当年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
14.对我市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资助。
15.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16.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17.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先发地区科技园区管理团队,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当年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20.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22.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23.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由市(县)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24.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2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6.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三、附则
27.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8.本政策中第15-19条款是双创奖补政策,兑现资金由中央下达资金及市、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第20-26条款是承接省政策,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29.本政策与省级政策及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1.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6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20万元不予兑现。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4.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5.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其中:对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三)借转补。
6.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支持承担省、市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区(点),每县(市)给予60-100万元奖补。
7.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以上(含150亩)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每个标准园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
8.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一批净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120万元一次性奖补。
9.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不低于60万元奖补。
10.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择优支持一批畜禽标准化建设,每个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一批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事后奖补。
12.品牌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土地在2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且流转期满5年的,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14.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重点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试点工作。对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试点单位,择优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省级重点贫困村改革试点工作。
15.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择优扶持一批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进行模式创新,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环巢湖沿岸一定范围内建立1万亩绿肥种植基地,单个基地给予20万元以上奖补。
17.支持休闲农业发展。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全市择优扶持十大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和十大休闲农业精品村,对每个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和休闲农业精品村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18.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县(市)区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每个给予20-150万元的资金扶持。
19.支持光伏农业大棚试点。择优支持一批新建150亩以上光伏钢架大棚或8000平方米以上光伏连栋温控大棚项目试点,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6—8个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具体按照实施细则实施。
21.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择优支持一批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每个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2.池塘标准化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实施池塘标准化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3.林业生产基地建设。(1)乡土树种育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乡土树种育苗基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上,栽植树种、质量等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2)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300亩以上、5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3)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200亩以上、3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森林村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村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50%(规划拆并的除外),村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村域范围内道路、河渠、塘坝(包括小型水库)绿化率达到90%;利用“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隙地,发展围村林、护路林、庭院林、水口林、游憩林和环村林带,80%自然村新增村片林不少于15亩;村前屋后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果园、小花园、小竹园等,实现庭院绿化、美化和香化,每个农户新栽乔木树种10株以上,或经济林、花灌木5株以上;通过道路沟渠林带与村片林建设相配套,构建农田防护体系。每个县(市)择优1-2个行政村奖励,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
在基础条件较差的区域,实施成片造林、自然村庄绿化、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塘坝(包括小型水库)绿化等“五个一”造林行动,行政村新增造林300亩以上(含“四旁”折算面积)。择优奖励10个行政村(市级重点贫困村优先),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5.绿色长廊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在交通道路、河流渠道沿线建设高标准绿色长廊。新建绿色长廊,每侧宽度15米以上,奖补标准为2万元/公里;每侧宽度10—15米,奖补标准为1万元/公里;每侧宽度5—10米,奖补标准为0.5万元/公里;每侧宽度5米以下(含单排线路绿化),奖补标准为0.3万元/公里。实行择优奖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申报,每个项目奖补起点为20万元。
26.塘坝绿化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结合小型水利工程改造塘坝扩挖工程,每县(市)新增和完善塘坝(含小型水库)绿化100个以上。绿化100个以上县(市)作为一个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择优支持在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运用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典型带动的单位,每个单位奖补20万元。
(五)其他类。
28.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全市择优扶持10个左右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县(市)区按照1:1.5配套。
29.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30.稳定发展禽业生产。根据省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7〕1号),安排种禽保种、加工收储、贷款贴息等稳定禽业生产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
31.重点公益林政策性保险项目。对全市现有重点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奖补,每亩补贴保费0.7875元。
32.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每个项目新建砂石道路长度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上,通道长度、路面宽度、砂石厚度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33.农业保险。用于特色农业保险市级配套。对我市开展的草莓“信贷+保险”、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8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农户按3:4:3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34.本政策由市农委、市林园局、市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35.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6.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7.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8.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新三板”借转补除外)、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上述机构高管除外)不予兑现。“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6.设立挂牌企业“成长贷”业务专项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引入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按照专项资金不低于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已在和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挂牌(拟挂牌)企业贷款风险,政府承担金额超出专项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
7.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8.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预拨资金转为补助。
(四)事后奖补。
10.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非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4)如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再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5)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基金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
12.对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和县区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完成“规改股”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与第5条、第9条资金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14.设立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奖励资金。对于人民银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相关系统及终端建设,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16.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合肥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的快递分拨中心,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中心,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并投入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智能快件箱格口超过5万个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对新增客服座席500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配置符合国家标准安检机,单个安检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金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总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贴。
(3)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0.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促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节能环保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2.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回收亭)。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点(回收亭)达到20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新建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区域性综合分拣中心,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支持新建、改建乡镇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3.完善基层创业服务。
(1)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当年运营支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政策意见有效期延续到2017年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6.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在岸执行金额分别首次进入全市排名前五名(以上一年度为参照)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且增幅达到2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在合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信息技术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8.支持数据资源服务类企业发展。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
29.鼓励新引进大数据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0.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经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32.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3.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三甲医院开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甲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34.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事后奖补。
35.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当年单个项目累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7.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会展企业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70%给予奖补。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展会,对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室内每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补贴30万元,单场展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8.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9.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设。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5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经营网点10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开放平台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40.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对以合肥水运港作为“始发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其订舱代理、货主企业,经合肥水运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以及承担外贸空箱调运的支线班轮公司给予一定奖补。
41.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对承揽外贸货物并通过“合新欧”班列运输至中亚和欧洲地区或从欧洲地区运输货物至合肥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对承揽外贸货物、在合肥报关并通过合肥北站铁海联运至宁波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一定奖补。
42.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
(1)对在新桥国际机场开辟定期国际、国内货运包机航线的航空公司,以及通过国际货运航线运输的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对新桥机场“客带货”货运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补。
(2)支持空港进境指定口岸发展,对通过以货运包机形式进口水果,并在合肥空港进境指定口岸清关报检的货主企业给予一定奖补。
第40-42条款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市政府已签订的货运航线合同资金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需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将本年度该条款相应计划量、奖补标准、绩效目标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事后奖补。
43.对出国务工人员的专项培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要求达到最低1500人,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照每人400元标准进行补助,事后奖补资金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
十二、其他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44.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5.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金。对于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设立风险补偿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事后奖补。
46.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新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统一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资金按“双创”政策执行)。
47.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
十三、附则
48.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49.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范围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0.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51.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52.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次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文化创意服务平台建设。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重点支持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高新技术对文化遗产、文化文物等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整理、数字化等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健身休闲场馆、体育公园等,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科普馆、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改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对承办全国性、系列化的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展览会、交易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预拨资金资助。
(四)事后奖补。
12.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文化部门审核认定为精品的且创制完成后进行国内公演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网游研发企业全年自主研发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3款以上,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其中一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文化传播公司在我市举办艺术品商业展销,全年总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方案》。
23.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及其细则。
24.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文化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7.本政策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8.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0.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1.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